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闽海渔电〔2022〕52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申报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通知》(闽海渔电〔2023〕60号)要求,2023年11月和12月,我局组织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采取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审,形成“福建省2023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评审结果”(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1月5日—12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反映内容应翔实,没有实名制、没有反馈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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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