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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消防安全“五必须”和渔船消防安全“五强化”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3-06-29 18:12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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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港消防安全“五必须”

  一、必须按渔港建设规划要求划定明火作业区。

  二、必须配齐符合安全规范的渔港消防、救生、防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安装安全警示标志。

  三、必须制定渔港水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港内消防日常巡查和消防演练。落实渔船有序锚泊,留足火灾疏散应急通道。严禁堆积障碍物,堵塞消防通道。

  四、必须经批准后,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油漆、气割、电焊等动火作业。严禁未经批准,在渔港区域范围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或经批准后未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五、必须落实燃油供给船(油船)在渔港水域专用区停泊。严禁在渔港,特别是制冰区、油库和加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渔船消防安全“五强化”

  一、强化渔船液化气罐使用管理。液化气罐应置放于开敞甲板或者开口仅朝向开敞甲板的通风良好的处所,严禁近热源、火焰源。气罐应有牢靠的系固装置,固紧的瓶箍应能方便、快速地脱开,钢瓶底部应有防撞击的木质垫料。燃具、气瓶、管路及减压阀应符合标准。应使用符合国家液化气使用标准的燃具、气瓶和减压阀等设备,对液化气管道老化、减压筏漏气等要及时淘汰更新。条件允许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二、强化渔船电气线路安全管理。严防电气线路因超负荷运转、配线不合理、疏于维护保养、鼠害等造成的线路短路或线路老化故障而引发火灾。严禁渔船上乱拉、乱接电气设备,严禁在可燃物附近置放电气线路。若发现电线老化严重、电线接头松动、漏电等现象,要及时予以更换、维修。

  三、强化港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在港内动火作业,必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或超过作业时限。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指派看火人员,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爆物,动火作业区域附近应配备灭火器材。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动火作业,需进行测氧、测爆且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在高处动火作业,必须注意火星可能飞溅到的范围内有无易燃物品。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现场,不得留有火种,并进行防火巡回检查。

  四、强化渔船消防安全设施器材配备。每艘渔船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消防设施,瓶装泡沫灭火器、灭火弹、黄砂箱、消防桶等,用来及时有效扑救初期火灾。盯紧机舱、厨房、起居室等火灾易发地点消防设备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灭火器、消防泵、消防管路(带)、以及电器炉灶等设施设备老化、破损、漏油、短路或渗透等安全隐患。

  五、强化船员的消防素质提升。要常态化组织渔业船员开展使用灭火器、紧急穿戴救生衣、攀爬救生筏、伤部包扎、心肺复苏、跳水逃生、海上施救等应急演练,增强应急自救互救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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