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执法机构,各直属支队:
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助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0〕4号)精神,现将我省2020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任务要求
水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部署,始终用“四个最严”的标准,统筹推进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年度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地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养殖生产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合法养殖,自觉实施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制度。要严厉打击违规养殖和使用违禁兽药等违法行为,维护水产养殖生产秩序,不断提升执法监管水平,推进绿色兴渔、质量兴渔。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取得实效
(一)推行持证养殖,巩固清退成果。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工作部署,全省要在2020年底全部完成不符合养殖规划的养殖设施清退,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继续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完成中央环保督查问题的整改任务。一是协助完成超规划养殖清退工作。继续根据当地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开展超规划养殖设施的清退,有序推进整改工作的落实,防止“新增、回流、迁移”等反弹现象,巩固海水养殖清退整治成果。二是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证的检查工作。要制定执法巡查方案,开展水产养殖执法巡查,加大对未持有养殖证擅自养殖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养殖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对逾期未整改或未拆除养殖设施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积极推动养殖证制度的实施,依法保护养殖者合法权益。
(二)强化源头监管,推行合格证制度。今年农业农村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省海洋与渔业局结合当前实际,将追溯凭证与合格证进行衔接融合,进一步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并行。各地要针对辖区纳入“一品一码”监管体系中的生产主体,在组织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巡查行动时,重点突出检查生产主体是否履行上传“一品一码”信息的义务,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大对养殖“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生产者严格质量安全控制,尽快推动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的落实,从源头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对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行为,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三)实施检打联动,打击违规用药。各地渔业执法机构要结合实际,紧紧围绕我省大黄鱼、鲍鱼、对虾,石斑鱼、罗非鱼、鳗鱼、四大家鱼等主要养殖品种,在育苗季节、发病高峰期、重要节日等特殊节点,积极与渔业监测机构、水技部门配合,切实开展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反兽药使用规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部门协作,严格执法办案。各地渔业执法机构要在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下,积极开展与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执法联动,加强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药和使用其他投入品行为,对发现的不合格水产品案件及时跟进执法,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严防不合格水产品流入市场。要积极与公检法部门沟通,在执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部门间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推进水产品案件行刑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保障措施到位,抓好工作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推进执法。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把此项工作列为年度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辖区的实际,及时部署和制定详细的年度执法工作方案,分阶段有步骤,有序推进。尤其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各地要主动履职,积极作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切实加强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守则和健康管理规定,确保自身执法安全。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各设区市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对我省水产品监管执法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围绕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梳理,推动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执法人员要主动学习新修订的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渔业法律法规,学习“追溯凭证与合格证衔接融合”有关政策,学习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并将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应用到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中,不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
(三)开展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做到执法与宣传并举,在执法过程中注意普法宣传,引导养殖生产者持证养殖,规范生产。重点对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和我省最新实施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强化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让生产者能够紧绷质量安全这根弦,不断提升依法生产的自觉性。
(四)强化案件督办,及时报送信息。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注重执法台帐的建立,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处理结果”,农业农村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药残超标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省总队,各设区市支队应积极协助县级执法大队做好案件的审核督办工作,并认真填写《2020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信息统计表》(附件1)和《2020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处罚情况表》(附件2),于每季度28日前将有关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加盖公章上报省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
联系人:蔡娜 联系电话:0591-87847209 传真:0591-87870239
附件:1、2020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信息统计表
2、2020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处罚情况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