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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龟、鳄、蛙类水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7-24 18:20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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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场退养转产转岗实施方案》(闽动保联发明电〔2020〕1号)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要求,做好龟、鳄、蛙类等水生物种许可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暹罗鳄、中美短吻鼍、黄额盒龟、黄喉拟水龟、黄缘闭壳龟、平胸龟、四眼斑龟等动物已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应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同时,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要求,平胸龟野外资源小,应当实施放归自然以补充野外种群。

  二、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棘胸蛙、黑斑蛙、棘腹蛙、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按照水生动物管理(虎纹蛙仍属于陆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暂不列入水生动物管理);乌龟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养殖乌龟和相关蛙类按照《渔业法》和有关规定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鳄类养殖单位在办理相关证件前,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列入水生动物管理物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电〔2020〕45号)要求,做好养殖场所的评估工作,评估通过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证件。

  农业农村部已建立“全国养殖鳄类及其产品标识管理系统”,目前正在进行测试,待正式运行后实行标识管理。养殖单位可凭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通过标识管理系统申请有效标识,鳄类及其制品凭标识利用,保证可溯源。

  四、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事项已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人可通过闽政通APP、福建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fujian.gov.cn)进行网上申请办理;也可到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办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6号),或者将申请材料快递到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有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请登入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查询,或向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服务中心咨询。

  咨询电话:0591-87270951;0591-87878842。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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