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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8-29 18:25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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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海渔〔2019〕128号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有关单位:

  2019年农业农村部确定我省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省份,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制定《福建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8月16日

  福建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从源头防控水生动物疫病,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农渔发(2019)14号)要求,我省将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探索、规范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强化技术支撑,构建规范化、可操作的检疫工作规程,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工作经验,逐步推进全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福建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钟 声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 罗志涛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巡视员

  成 员: 石国和 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处长

            潘大清 省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处长

            刘春荣 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处长

            康建平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

            戴菊芳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监处处长

  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试点工作单位。根据我省水产养殖业发展实际,拟以大黄鱼苗种产地检疫为试点,选择宁德市的蕉城区、福鼎市和福州市的罗源县为试点单位。

  (三)确认渔业官方兽医。组织开展试点市、县(区)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由试点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公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海洋与渔业局确认渔业官方兽医资格,人员名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渔业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四)建立检疫申报点。试点县(市、区)应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对受理的检疫申报,渔业官方兽医和协助检疫的技术人员根据时限要求到现场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有关操作规程开展检疫,规范出具有关检疫文书。做到“四个必检”: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主动申报的必检;增殖放流用苗种必检;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水产苗种销往外省的主动报检;近年来发生过水生动物疫病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苗种出场的主动报检。此前未纳入疫病监测范围的苗种生产企业报检,应当提前20天采样送至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监测,作为检疫结果判定的参考依据。

  (五)开展电子出证系统建设。试点市、县(区)积极协调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中增加水产苗种检疫模块,由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在正式启用电子出证前,可暂时使用纸质检疫合格证明。

  (六)开展技术培训。以试点市、县(区)渔业官方兽医骨干技术人员为主要对象,组织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检验技术培训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应用培训。

  (七)加强疫病监控。根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需要,组织制订大黄鱼疫病监测计划,由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福建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报送监测情况报告,为检疫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八)加强监督执法。试点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提升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执法能力,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监督检查,保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从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水生动物健康、维护水域环境安全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水产苗种场地检疫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试点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试点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支持和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检疫申报点建设。根据检疫工作实际,按照便捷、高效原则设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配备应有的设施、设备,确保产地检疫工作正常运转。

  (三)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探索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责任制。试点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水产技术推广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渔业官方兽医队伍,组织做好渔业官方兽医资格认定的考核、审核等工作,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平。加强信息传递,及时报送检疫工作信息。

  联系人: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与质量监督处 邱西敏

  联系方式:0591-87878608,18650088268

  fujianxdy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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