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我局对涉及行政审批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办理“远洋渔业新增项目初审”提交企业资信证明、入渔许可2个证明事项。此外,我局行政审批不再收取其他证明材料。
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咨询、监督电话:0591-87878691、87878808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7月5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明细表
行政许可事项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远洋渔业新增项目初审 |
资信证明 |
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是,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
银行 |
农业部规定的证明事项 |
远洋渔业新增项目初审 |
外方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 |
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是,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四)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 |
外国渔业主管部门 |
农业部规定的证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