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1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 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第二款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
检查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审批的国家重点(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中的物种及其产品和附录一中由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及其产品的国内管理)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以及实施情况、履行义务情况等。 | 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执法总队 | 行政相对人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系统随机抽查 |
2 | 水产苗种进出口的检查 |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苗种、亲体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检查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取得情况、实施情况、履行义务情况。 | 渔业与质量监督处 | 行政相对人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系统随机抽查 |
3 | 捕捞许可检查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8 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
1.检查捕捞许可证取得情况。 2.检查捕捞许可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是否与捕捞许可证书一致。 3.检查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纳情况。 4.检查捕捞许可终止后有关义务履行情况。 |
渔船渔港管理处、执法总队 | 行政相对人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系统随机抽查 |
4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检查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8 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修订 )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
检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取得情况、实施情况。 | 渔船渔港管理处 | 行政相对人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系统随机抽查 |
5 | 渔业船舶安全的检查 |
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2.《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承担。 |
1.渔业船舶各类证书持证情况。 2.船员持证情况。 3.船名刷写情况。 4.有关航行安全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设置、渔业船舶自动识别海上移动标识(MMSI码)等的配备情况。 5.临水作业人员穿着救生衣情况。 |
渔船渔港管理处、执法总队(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事项) | 行政相对人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系统随机抽查 |
6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4 年第4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
1.检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重点检查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 2.检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 |
执法总队 | 行政相对人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系统随机抽查 |
7 | 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后的监督检查 |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 |
1.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取得情况。 2.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实施情况。 3.检查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履行义务情况。 |
渔业与质量监督处 | 行政相对人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系统随机抽查 |
8 |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 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养殖规划的要求; (二)不得违反有关标准使用鱼药、饵料、饲料和添加剂; (三)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 (四)不得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 (五)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销售的水产苗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水产苗种质量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九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销售的水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水域环境、水质状况和水生生物毒性等的监控,加强对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饲料和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2.《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三)项 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1.检查持有证书情况。检查养殖场、苗种场是否持有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检查养殖生产情况。重点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违禁药品残留进行检测。 |
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执法总队 | 行政相对人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系统随机抽查 |
9 | 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和保护的监督检查 |
1.《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5号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 2.《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报备。 2.使用设施设备是否合法。 3.是否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行为等。 |
防灾减灾处 | 行政相对人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系统随机抽查 |
10 | 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4〕25号) 《各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中“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的第19项“1、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1.检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3.防汛备汛情况。 4.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渔船渔港管理处牵头,局安委会成员单位配合 | 行政相对人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系统随机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