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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2-05-20 17:19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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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相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海洋强省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扎实有效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主线,提高远洋渔业装备水平,优化远洋渔业产业布局,推进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建设,做大做强远洋渔业产业。

  二、申报对象

  申报奖补资金的对象是2021—2023年内符合补助条件的沿海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不包括厦门)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类型和奖励标准

  (一)新增过洋性、大洋性渔船。省级财政按照每艘船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艘过洋性渔船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每艘大洋性渔船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享受奖补资金时间以远洋渔船建造完工日期起算(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已享受过中央更新改造补助的远洋渔船不再享受该补助。

  (二)购置金枪鱼捕捞船。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购买国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省级财政对每艘船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县(区)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补标准的30%予以奖补。享受补助资金时间以办妥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渔船所有权证书日期起算(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开拓新渔场。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国家批准的属于填补我省远洋渔业项目(渔场)空白的企业,省级财政对每个项目(渔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四)回运自捕水产品。对运回本省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对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补800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补200元,其中省级财政奖补比例50%,市、县(区)财政奖补比例50%,市县分别承担比例自行确定。享受奖补资金时间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日期为准(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一)上报需求。专项资金项目按“属地申报”的原则,于实施年度下一年5月底前由远洋渔业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摸底资金需求,行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下达资金。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需求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三)组织申报拨付。每年9月底前,远洋渔业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审核结束后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五、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编排页码,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申报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报送各项表格的电子文档(统一用Excel文件格式),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一)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补助资金需求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本辖区远洋渔业专项补助资金需求报告。

  2.本辖区远洋渔业专项补助资金需求汇总表(表样见附件1)。

  (二)企业申报补助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封面:“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编报日期: 年 月 日”、“编报单位:******”。

  2.申报材料总目录(请标明各张表格、文件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申请补助资金的文件(简单介绍有关情况,一次性申请多个项目的需逐个项目介绍情况)。

  4.申报单位填写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件2)。

  5.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相应的有关情况表(表样见附件3至附件7)。

  6.企业营业执照、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外文资料必须附上中文翻译。

  8.新增过洋性、大洋性渔船补助项目需提交的材料:(1)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2)造船合同复印件;(3)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等复印件。

  9.购置金枪鱼捕捞船补助项目需提交的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2)渔船非IUU证明;(3)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4)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5)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等复印件。

  10.开拓新渔场补助项目需提交的材料:(1)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2)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书、入渔国捕捞许可证、船位轨迹证明;(3)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4)入渔且实际生产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5)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或入渔国使(领)馆出具属我省首次入渔的相关证明;(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1.回运自捕水产品补助项目需提交的材料:(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远洋自捕水产品海关进口货物免税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做好项目申报、资料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实施过程公开透明,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二)强化资金监管。 有关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凭证和管理流程,按规定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应对本企业信用情况出具承诺书并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

  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依法接受审计、财会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绩效考核。有关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自评情况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管理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附件:1.××市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需求汇总表

  2.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3.企业申报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类别表

  4.新建远洋渔船补助项目申报表

  5.购买具有国际配额的金枪鱼船补助项目申报表

  6.开拓新渔场补助项目申报表

  7.远洋捕捞水产品运回补助项目申报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