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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201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3-22 17:07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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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做好实施2018年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更好的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休渔对象、时间和区域

  ㈠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㈡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㈢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㈣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㈤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

  ㈥“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

  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º31'37.40〞E,23º09'42.60〞N)与

  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º50'43〞E,21º54'15〞N)连线。

  二、休渔要求

  ㈠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㈡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㈢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㈣伏休期间原则上不予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㈤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㈥伏季休渔期间,除农业部批准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审批伏休渔船被租用进行科研、资源调查等各类项目活动。

  三、工作措施

  各级渔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㈠高度重视,确保落实到位

  各级渔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早谋划、提前部署。

  省厅成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领导为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主要领导和厅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伏休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由政府牵头,海洋渔业、公安(边防)、工商和沿海各乡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以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工作机制。

  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伏休管理责任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争取以地方政府的名义下达责任书到乡(镇),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强化各相关机构及船东船长的责任落实。伏休期间,因管理不力发生群体性渔船违规及造成恶劣影响的,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报当地政府。

  ㈡广泛宣传,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早宣传、早部署、早动员,要抓住伏休前的关键时期,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的具体要求,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对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要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为加强休渔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渔区稳定。

  ㈢夯实基础,强化渔船监管

  一是在伏休前各地要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二是驻点监管。沿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与同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三是要组织港口巡查。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四是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和“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等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和录像,掌握渔船动态。五是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要发挥区位优势,靠前落实伏休情况日常性督查,切实在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和渔船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先锋队作用。六是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员、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完善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㈣严格执法,维护伏休秩序

  各级渔业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本地区伏季休渔监管工作方

  案,加大对管辖海域范围内伏休违规作业,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给守法渔船创造公平生产环境。要重点加强对渔运船、远洋渔船的监管,坚决打击冒充其他作业方式、擅自延长作业时间、扩大作业区域等违规作业行为以及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期服务的行为。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海上执法要密切做好与海警部门线外执法的协调配合,做好与港口检查的协调配合,不同地区渔业部门要互相支持,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海域的巡航检查,防止渔船越界违规生产。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组织、协调或会同开展闽浙、闽粤交界海域和全省海上联合行动,沿海设区市渔业执法机构也要适时组织区域性的专项执法联合行动,充分发挥省际和设区市之间各种协作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共同维护伏休秩序。

  ㈤统筹安排,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渔业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统筹用好现有的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为休渔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要将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与是否合法休渔进行挂钩,对违规渔船要扣除补贴;要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组织实施好海洋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多方争取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提高增殖放流效果;要继续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违规作业可能,为开渔做好准备。

  ㈥深入调研,跟踪完善政策

  伏季休渔制度调整,影响范围广,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各级渔业部门要在休渔期间加强调查研究,休渔结束后,组织科研人员做好捕捞信息采集和渔获物的监测统计工作。要及时总结休渔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提高休渔效果、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使广大渔民群众受益的好意见建议,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提供参考,并于9月底前将上述总结以正式行文件报我厅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

  联 系 人:厅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 林勇

  联系电话:0591-87878720

  邮 箱:2873730551@qq.com

  附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叶建平 省海洋与渔业厅总工程师

  副组长:张思荣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

  罗志涛 省海洋与渔业厅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处长

  成 员:潘大清 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赖晓暄 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源环保处副处长

  杜宏文 省海洋与渔业厅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调研员

  王友喜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戴菊芳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监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办

  公室主任由罗志涛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厅远洋与渔政渔港管理处、厅政策法规处、资源环保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相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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