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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闽海渔〔2014〕160号和闽海渔〔2015〕137号文件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2-05 16:06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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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海渔〔2018〕197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审查审核工作的意见》(闽海渔〔2014〕160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比服务”活动做好用海要素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海渔〔2015〕137号)。上述两份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执法监管效能,推进海洋强省建设。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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