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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实施细则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1-12 16:46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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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的通知》(农办渔[2018]1号)、《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农渔计函[2017]4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方向)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支持以下方向:

  (一)已列入国家规划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二)沿海二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三)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第三条(建设内容)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已列入国家渔港规划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沿海二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主要支持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锚地疏浚、港区道路和通讯导航、系泊、监控、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升级改造。

  (二)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主要支持安全辅助、监控指挥和后勤保障三大系统,具体分为防波堤、系泊岸线、航道锚地疏浚、系泊设施、导助航设施、消防设施、避台指挥中心、气象观测站、视频监控设施、信息发布设施、上岸码头、进出道路、临时安置房和水电设施等升级改造。

  第四条(渔港规划)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农业部相关规划,制定全省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确定沿海中心及一级渔港、二级渔港、沿海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名单。

  第五条(渔港专家库)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渔港建设专家库,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查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

  (二)验收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

  (三)开展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

  (一)申报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应于列入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

  (二)申报沿海二级渔港、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应纳入全国渔港建设规划和我省渔港建设规划。

  第七条(申报单位要求) 中心、一级渔港的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乡镇一级及以上政府指定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申报单位要求) 二级渔港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避风锚地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或国有企业。

  第九条(编制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条(前期手续)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属性开展前期工作。海洋类项目一般需办理规划选址、土地、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项目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报地方发改部门按基建流程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属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的专家或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方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采取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应进行现场勘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

  第十五条(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

  行三种情况。结论为可行或基本可行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不可行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另行进行评审。确认可行或基本可行的项目,专家组应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施工方式和建设规模,并核定资金概算,作为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六条(方案批复)省海洋与渔业厅按照专家组意见,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含概念性规划),并将批复文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资金下达)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各地项目建设需求申请及项目批复方案,测算各地资金需求,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联合省财政厅将当年度渔港建设的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相关市、县。有建设任务的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监督管理。资金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即对已明确承担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可以先期拨付50%的项目资金。主体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的再拨付40%的补助资金。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再下达剩余的10%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月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月28日前提交当月每类每个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年度总结)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报告项目实施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项目检查)省海洋与渔业厅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抽查,抽查结果通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项目变更)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实施变更的,应进行专题评审。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补助标准) 中心、一级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补助标准。沿海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防波堤、码头、护岸、疏浚财政补助上限分别为12万元/延米、8万元/延米、3万元/延米、25元/立方,其中用于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锚地疏浚等水工主体的工程投资应占总投资的75%以上。省级统筹资金补助上限不超过每个项目概算总投资的60%。

  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对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二级渔港、避风锚地补助标准。国家级二级渔港:防波堤、码头、护岸、疏浚财政补助上限分别为12万元/延米、8万元/延米、3万元/延米、25元/立方,其中用于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锚地疏浚等水工主体的工程投资应占总投资的75%以上。省级统筹资金补助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级避风锚地:防波堤、上岸码头、系泊岸线、浮筒、疏浚财政补助上限分别为12万元/延米、5万元/延米、5万元/延米、30万/个、25元/立方,其中用于防波堤、系泊岸线、航道锚地疏浚、系泊设施应占总投资的75%以上。省级统筹资金补助上限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验收规程)项目实施单位准备的验收材料主要

  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召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四方验收,并形成四方验收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报送)验收材料准备齐备后,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验收)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回避制度)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八条(验收结论)省海洋与渔业厅在项目现场组织召开验收会议。验收会议设置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结论为不合格的,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组同意后,方能认定为通过验收。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渔港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评价报告)各地海洋与渔业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应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提交当年项目总体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结果应用)省海洋与渔业厅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调节各省项目个数和资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奖励措施)绩效评价结果判定为优秀的,省海洋与渔业厅可优先考虑次年项目安排或调增次年项目个数和资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处罚措施)在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管理、验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调减次年项目个数和资金规模。

  (一)未按专家意见,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和验收项目;

  (二)未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上报相关进展情况的;

  (三)经核实上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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