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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网 责编: chenj 发布时间:2018-06-08 16:31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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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区域内使用休闲垂钓渔业船舶从事休闲垂钓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渔业是指以休闲为目的,从事垂钓的非生产性捕捞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是指从事非生产性水上休闲垂钓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

  第五条 鼓励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经营者依法成立垂钓协会,由协会加强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高效便民、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管辖区域内渔业资源、旅游资源和市场需求,确定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数量和规模。

  第八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的标准船型,采用钢质、玻璃钢或者铝合金材质建造。

  第九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依法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船员证书等相关证件。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理权限按照现行渔业船舶管理分工确定。

  第十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固定悬挂休闲渔业标志。

  标志的规格及悬挂方式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规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休闲垂钓渔业船舶采取公司化、组织化管理,实行规模化经营。

  第十二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与休闲垂钓无关的其他海上活动,不得携带与休闲垂钓无关的渔具和设备,不得擅自改装成从事与休闲垂钓无关的其它方式渔船。

  个人或其他组织所属船舶未经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开展休闲垂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垃圾贮集器,把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运回岸上处理。

  第十四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出入港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经营活动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㈠擅自改变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活动方式;

  ㈡采捕小于最小可捕标准的渔获物;

  ㈢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

  ㈣炸、毒、电鱼等破坏资源的活动行为。

  第十六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经营应遵守相关部门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安全应当纳入本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所有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负全面责任。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对天气、海况、火灾以及运营过程中安全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停靠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码头或泊位须向当地渔港监督机构报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㈠必须设置安全须知警示牌;

  ㈡码头应为游客设立上下专用通道,并设立扶栏和防护网;

  ㈢有保护港区水域环境的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休闲垂钓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单位经营的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码头或泊位等安全管理工作。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上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四条 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展前,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人员或安全员应当对参与活动的人员作安全注意事项说明,进行安全须知讲解。

  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标明游客活动区域。该区域应当与船舶驾驶、机械设备操作区相分隔。

  第二十六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救生、消防、安全防护等安全设备的配备,应当满足同类航区作业渔业船舶的配备要求。

  第二十七条 海上休闲渔业活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区域开展作业:

  ㈠港池、航道、航线、锚地;

  ㈡海上施工作业区;

  ㈢军事管制区;

  ㈣敏感海域;

  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开展休闲渔业作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八条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

  ㈠超抗风等级、浓雾等恶劣天气离港;

  ㈡超出核定的游客乘载总人数;

  ㈢从事客货运输活动;

  ㈣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排放入水,造成污染水域环境的行为;

  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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