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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违法开采海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5-07 09:55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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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海渔〔2018〕90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海砂开采管理,保护海砂资源,规范采砂用海秩序,从严打击破坏海砂矿产资源、采砂违法用海和破坏海洋环境行为,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20日,组织全省海洋、国土部门对违法开采海砂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行动,加强对采砂用海、海砂开采和海砂堆放等环

  节的执法监管,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规范海砂开采和海域、土地

  使用秩序,遏制违法开采海砂现象,保护矿产资源和海洋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未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规定,进行海域采砂的;

  (二)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开采海砂的;

  (三)开采海砂破坏海洋环境的;

  (四)未经批准,占用海域进行堆砂、洗砂的;

  (五)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堆(洗)砂的。

  三、职责分工

  海洋部门负责对采砂占用海域、采砂作业影响海洋环境和砂场占用海域的执法检查,并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部门负责对砂场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各级海洋和国土部门要加强对海域、岸线和沿岸陆域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采砂违法用海、破坏海洋环境以及砂场违法占用海域、土地等行为。海洋部门要充分发挥装备优势,加大采砂多发海域、海洋保护区等生态敏感海域和海底电缆管道、跨海桥梁等安全设施、建筑周边海域的巡查力度。海洋、国土部门要做好沿岸砂场的巡查摸排,做好海砂堆放、清洗环节占用海域和土地的管控工作。

  (二)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各级海洋部门要积极部署和推进“蓝剑”“碧海”“海盾”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采砂违法用海、破坏海洋环境和砂场违法占用海域行为;进一步强化同海警、海事等涉海部门协作,开展打击非法采砂大会战,提升打击成效;省、设区市海洋部门要经常性牵头组织系统内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区域性打击力度;县(市、区)海洋部门要常态化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压缩采砂违法用海的空间和时间。

  各级国土部门要开展砂场违法占地专项打击行动。针对堆砂场、洗砂场多建设在岸边的现状,各级国土、海洋部门要加强执法联动,互相配合,依法做好砂场违法占用土地和海域的查处工作。案件难以查处的,应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综合整治。

  (三)推进执法联动协作

  各级海洋和国土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海砂开采执法工作的领导,每月互相通报执法信息、商讨、协调海砂开采执法工作的重大事项等,形成海砂开采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要加强执法联动协作。在执法过程中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打击违法采砂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执法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整治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整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积极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要组织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宣传活动,利用传统和现代媒体,在沿海地区广泛宣传涉海涉砂法律规定,宣传违法开采海砂的危害,大造舆论声势,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打击违法开采海砂活动的浓厚氛围。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正面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充分发动群众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网站,

  及时兑现奖励,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违法开采海砂斗争的积极性,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拓宽情报、线索来源。

  (四)开展扫黑除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主动将打击违法开采海砂专项整治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砂霸”以及充当“保护伞”、暴力抗法等涉黑涉恶线索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并配合做好打击工作。

  (五)及时报送总结

  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行动方案;行动结束后,5日内分别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报送行动总结。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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