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事业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闽政办〔2017〕82号)要求,我厅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未列入本目录的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我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依据。相关文件与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