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渔〔2010〕323号)
有关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0年渔政渔港项目实施工作,现将《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渔政渔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农计发〔20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确保资金到位,不留缺口,坚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落实好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及投资构成等。要按照旬报制度要求,定期上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渔政渔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