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财政管理

福建省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0-30 08:21 点击数:{{pvCount}}
| | |
相关文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实现渔业转型升级和绿色高质量发展,以及推动渔业科技创新、推广等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安排使用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

  第五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能: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产品加工、品牌渔业、水产原良种创新、渔业科技创新及推广、休闲渔业、水产种业创新与产业化等支出方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渔业结构调整项目。优先支持渔业资源条件较好的苏区老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

  第九条 水产品加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水产品加工生产线建设、冷库建设、“水产品加工船”建设等。

  第十条 品牌渔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名牌农产品、省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等省级以上水产品牌广告牌制作,专题宣传视频的拍摄等。

  第十一条 水产良种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和省、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实施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原良种亲本更新、种质鉴定等。

  第十二条 渔业科技创新及推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海洋与渔业生物医药、海洋与渔业装备、水产品精深加工、绿色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教育培训等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和成果推广项目。

  第十三条 休闲渔业补助资金用于省级“水乡渔村”,农业农村部认定的“最美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休闲渔业主题公园”等休闲渔业品牌建设休闲渔业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水产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资金按照《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40号)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任务计划和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以及各地渔业发展的情况下达年度任务清单,任务计划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省部分。

  对下转移支付部分采用因素分配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地渔业发展情况以及工作任务、绩效因素,提出年度渔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工作重点和任务清单,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执行前一年的10月底前提前下达到市、县(区),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市、县(区),其中通过设区市转下达的资金,设区市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并抄送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

  留省部分用于支持省属单位所承担各项的渔业结构调整工作任务,包括渔业科技创新及推广、渔业信息化、教育培训、渔业救灾等,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安排到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市、县(区)及省属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送省财政厅。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市、县(区)及省直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将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条件,明确补助资金申请、分配、拨付和验收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12个月内,或者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同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材料由渔业主管部门存档。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前提下,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在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照《福建省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细表》(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渔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途

  (一)项目单位为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其获得的专项资金可用于实施项目所需的渔用设施、信息设备、采购装备、苗种、渔药、饲料等材料,支付检测费用以及休闲渔业的宣传推广等;

  项目单位为科研、院校以及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及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可用于开展项目产生的材料费、修缮费、测试化验费、差旅、培训、宣传、劳务等支出,有协作单位的应明确协作经费比例及使用规定。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福建省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5〕38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