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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6-03-24 15:00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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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有效降低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满足沿海捕捞渔民生计需要和实现渔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我局印发《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3〕2号),三年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保护我省海洋渔业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进一步优化我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省海洋与渔业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继续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提升渔业治理能力,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利用新局面。

  三、主要内容

  《通告》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要求,明确了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并提出具体伏休要求。与此前实施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相比,此次调整还增加了关于伏休期省内异地休渔渔船、自愿休渔钓具船、活鱼运输船等管理要求,以及严格变更作业类型(方式)、加强全链条监管等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我省仍然以北纬26度30分线为分界,分为两个区域实施海洋伏季休渔。

  一是北纬26度30分以北:休渔开始时间为5月1日12时;休渔结束时间分别为: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为9月16日12时,允许该4种类型渔船在休渔期间申请开展专项捕捞;小型张网作业类型、自愿伏休钓具作业类型休渔结束时间为8月16日12时;剩余作业类型休渔结束时间为9月16日12时。

  二是北纬26度30分以南: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4.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捕捞辅助船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伏休要求

  是明确禁止异地休渔。《通告》明确要求所有休渔渔船应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休渔渔船擅自跨省休渔。《通告》还对确需省内异地休渔、省内异地维修、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等特殊情形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通告》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要求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提前主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签订承诺书;对符合有关补助政策且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的,按照相关渔业补助政策执行。自愿休渔的钓具船不得擅自出海,确需结束休渔出海作业的应当履行申请备案程序。

  三是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通告》明确要求为养殖业服务的活鱼运输船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应当提前向船籍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每个航次生产和航行计划,并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编组编队等制度。船籍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征求靠泊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并通报靠泊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严格全链条监管。《通告》明确规定在我省管辖海域内布设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的,应当在5月1日12时前自行拆除、清理完毕;逾期未完成的,将依法予以处置,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伏休期间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出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是严格捕捞许可申请《通告》明确规定伏休期间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但是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确保伏休制度更加科学、便民。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是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通告》针对伏休期渔船发生过户情形,明确转出方、转入方船籍港责任。

  七是严格执行集中监管制度。所有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等未休渔船,应当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港集中停靠,并实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并落实集中停靠监管措施。

  四、明确执行伏休制度的奖惩

  《通告》明确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还将按有关规定扣减相关渔业政策补助。

  五、范围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3〕2号)同时废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局渔船渔港管理处,联系电话:0591-8787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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