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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2025年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5-02-18 16:03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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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工作部署,按照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出台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2025年版)》(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作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省海洋与渔业局对高频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制定形成《适用规则》和《基准》。

《适用规则》和《基准》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将有助于统一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尺度,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类案不同罚等问题,有效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等情况,进一步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质量,维护涉海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适用规则》和《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并参考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

三、范围期限

《适用规则》和《基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规则》部分

《适用规则》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定义,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裁量步骤,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和相应裁量基数的确定,以及几种特殊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等。明确规定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自由裁量,不得随意给予顶格处罚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二)《基准》部分

《基准》共对66项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兽药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16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进行合理细化量化,涉及渔业资源类10项、渔业港航类26项、水产养殖类21项、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类6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类2项、渔业无线电管理类1项。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经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省直接适用,本次《基准》不作细化量化。

同时,《基准》最后进行“说明”,明确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判断情节,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罚款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相对人主观恶意程度等,以及《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的不予、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定裁量情形,依法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涉外渔业事件、船舶污染事故、水污染事故、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渔业污染事故、水上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的,以及违法行为人恶意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暴力抗法的,可以依法酌情上调处罚裁量阶次等相关内容。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执法监督处

联系电话:0591-8782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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