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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涉案渔获物先行处置办法》政策解读方案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5-01-17 14:36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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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渔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涉案渔获物先行处置难问题长期困扰一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2019年11月,新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公布施行,其中第六十条规定要求制定没收渔获物具体处置办法。2020年底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45号)公布实施,其中第14条明确,容易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处置。2021年公布实施的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对没收渔获物的先行处置也予以明确。鉴于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新的政策和规定,省总队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启动《办法》起草工作。省总队通过调研福州市、宁德市、泉州市涉案渔获物处置相关经验做法,吸收借鉴浙江、山东等省份涉案渔获物先行处置方案,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与专家论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福建省涉案渔获物先行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明确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涉案渔获物被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的先行处置工作,并将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以外。同时,《办法》还对涉案渔获物的性质、范围进行明确,在具体处置上重点围绕处置分类、处置服务单位、处置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一)对“渔获物”分属性进行先行处置分类。将涉案渔获物分为活体、死体,并对死亡的涉案渔获物按照重量、经济价值或可利用价值进行细分,设定不同处置方式。
  (二)引入“处置服务单位”概念。规定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或者购买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处置服务单位负责涉案渔获物处置服务工作。
  (三)明确处置服务单位的基本条件。在《办法》中规定,可以由处置服务单位负责涉案渔获物的先行处置工作。规定处置服务单位负责涉案渔获物的接收、装卸、计量、运输、保管、拍卖(变卖)等处置服务工作。处置服务单位应当自有冷链储藏或者饲料加工能力;非自有的,参与投标时应提供租(借)用相关单位冷链储藏设施或者开展饲料加工合作的文件。
  (四)确定先行处置工作的处置程序。将先行处置过程中执法人员及处置服务单位必须履行的程序予以明确。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处罚,对于其中必须执行的证据固定、资料留存、内部审批等程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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