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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2023-2024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3-05-22 11:09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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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有关要求,为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往年减船转产项目基础上,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2023-2024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目标任务
  2023-2024年,通过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支持引导,逐年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总功率,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渔业资源。
  三、主要内容
  《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了2023-2024年减船转产项目的实施范围、补助要求、补助标准、实施流程等内容。主要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渔船。
  (二)补助要求
  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承诺今后不再购置、新建捕捞渔船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渔船拆解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渔民或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报废拆解渔船的,可以申请减船转产补助。已领取“十四五”期间更新改造补贴的渔船不在本实施方案减船转产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渔船双控功率(核准功率)确定减船转产的补助金额,省级财政采取先减后补方式,按照5000元/千瓦予以补助。完成拆解的时间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为准。
  (四)实施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减船转产工作由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流程包括提交减船转产申请、材料核实、收缴证件、拆解渔船、注销证书、资金测算及审核、资金下达、补贴发放等环节。
  对列入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名录、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按照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资金一次性及时拨付至渔船所有人。
  四、落实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减船转产工作落实到位;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财政、民政、人社、卫生、教育、住建、船检等部门,共同做好转业渔民的就业、医疗、教育和安居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细化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要落实资金拨付,推动项目进展,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减船转产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减船转产政策的宣传,丰富宣传形式和手段,全面、准确传达至减船转产补助对象,推动减船转产补助政策宣传精准,补助对象认定精准,补助资金发放精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局渔船渔港管理处,联系电话:0591-8787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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