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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2-05-20 17:14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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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观念,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大做强远洋渔业产业,2021年7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其中拟在2021-2023年期间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新增过洋性、大洋性渔船,购置金枪鱼捕捞船,开拓新渔场,回运自捕鱼水产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做好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做好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做大做强我省远洋渔业。

  三、主要内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中有关远洋渔业项目的奖补措施规定,《方案》进一步明确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的总体要求、申报对象、项目类型和奖励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工作要求等内容。

  (一)明确申报补助资金的对象。应是2021-2023年内符合补助条件的沿海设区市内(除厦门外)项目实施单位。

  (二)明确项目类型和奖励标准。共分四项。分别是:

  1.对新增过洋性、大洋性渔船,省级财政按照每艘船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艘过洋性渔船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每艘大洋性渔船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享受奖补资金时间以远洋渔船建造完工日期起算(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已享受过中央更新改造补助的远洋渔船不再享受该补助。

  2.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购买国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每艘船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享受奖补资金时间以办妥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渔船所有权证书日期起算(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国家批准的属于填补我省远洋渔业项目(渔场)空白的企业,省级财政对每个项目(渔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4.对运回本省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给予补助,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补800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补200元,其中省级财政奖补比例50%,市、县(区)财政奖补比例50%。享受奖补资金时间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日期为准(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明确申报程序和步骤。

  1.上报需求阶段:专项资金项目按“属地申报”的原则,于实施年度下一年5月底前由远洋渔业企业注册地市级(设区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摸底资金需求,行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2.下达资金阶段。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需求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

  3.组织申报拨付阶段。每年9月底前,远洋渔业企业注册地市级(设区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审核结束后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四)明确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规定市级(设区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上报补助资金需求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企业申报补助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方案》强调,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起雄

  联系电话:0591-8787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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