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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印发水产养殖与加工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健康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 作者: 渔业与质量监督处 责编: 刘真 发布时间:2020-02-14 18:01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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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做好我省水产养殖、加工生产单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等要求,我局制定印发了水产养殖与加工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健康管理办法。

办法从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养殖加工应急管理等三方面对全省水产养殖与加工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各生产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和应急处置制度,实行人员入场管控制度,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落实疫情动态报告制度。对有疑似症状的员工,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求协助指导,并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办法规定,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做好生产场所清洁工作,备足疫情防控卫生用品,保持生产场所空气畅通。有条件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隔离应急区域,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及时规范处理。

办法规定,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养殖加工应急管理。严格养殖投入品管理,杜绝不明来源投入品进入养殖场。一旦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福建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加强病害防疫监测,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动物疫情。突发水生动物疫病时,立即启动《福建省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严格有效控制疫情。加强水产品加工管理,加强运输车辆冲洗、消毒。有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必须调离岗位,痊愈后经体检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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