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的外国人和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和台资企业)不能申请从事远洋渔业。主要有几点原因:《远洋渔业规定》定义的从事远洋渔业的行为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远洋渔业是资源型产业,渔业资源有限,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对渔业资源管理十分严格,有些已经实行配额管理,而我国渔船和渔民多,国内资源和就业压力大,应优先安排;根据国际法,远洋渔船在公海和其他国管辖海域作业,实行船旗国管理;我国政府要承担管理责任,外资的介入不利于有效监督管理;我国政府对远洋渔业有一些扶持性优惠政策,而国家对外资企业已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外资企业不宜再享受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