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是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企业拥有远洋渔船总吨位应达到3000总吨以上,或者拥有渔船6艘以上且渔船总吨位不低于2000总吨);
三是具有承担项目运行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经有资质的机构证明其具备同等的经济实力);
四是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指企业负责人和具体项目负责人具备上述条件,且经农业农村部渔业培训中心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并需提供详细的工作简历)。
五是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