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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的管理范围如何界定的?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2-11-21 10:45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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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其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域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这一定义包括几个方面含义:

  一是行为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行为内容,是渔业活动,包括海洋捕捞以及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活动。这里应注意“配套”的含义,是指专门渔捞捕捞辅助活动,如渔货物加工、运输、渔需物资补给等。商业性运输、补给等虽然有时为渔业服务,但不作为渔业活动。

  三是行为地点,是公海和其他国管辖海域,但不包括黄海、东海、南海。我们渔船根据我与周边国家渔业协定,在黄海、东海和南海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渔业活动。按照双边渔业协定管理,不纳入远洋渔业管理范围,这是从我国地理环境、渔业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界定。如我国渔船根据中韩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在黄海、东海和北部湾韩国、日本和越南管辖海域的渔业活动,不实行远洋渔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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